〔文件名称〕 |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
〔文件文号〕 | 朔应急发〔2024〕306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31日 | 〔状态〕 | 有效 |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工作的通知
(朔应急发〔2024〕306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大同煤矿集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采场)、山西炫昂建材有限公司燕庄水泥石灰岩矿:
为切实加强我市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企业复产复建程序,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停产停建以及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的范围
本通知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范围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建设项目在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期之内,未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建或当地政府列入关闭取缔范围,因市场原因、产业政策或自然灾害等因素的情形,拟中止生产或建设活动6个月及以上的非煤矿山。
二、非煤矿山停产停建程序
(一)企业申请。拟停产停建或停产停建期达6个月及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向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1)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人值守、应急抢险等管理事项。
(二)部门受理。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收到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停产停建书面申请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下达同意停产停建批复,明确停产停建起止时间,同时抄送公安、自然资源、电力等部门及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相关部门应结合企业实际采取停止供应火工品、停供生产建设用电、设置隔离设施等措施。各级发证机关和审批机关要定期在门户网站等公布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延期申请。非煤矿山企业停产停建期满需延长停产停建期的,应在停产停建期满前1个月,向原批复同意停产停建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长停产停建期的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延期时间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及专人值守、应急抢险等事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收到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延长停产停建的申请后,对符合延期申请条件的,应书面下达同意延长停产停建期批复,明确延期时限,同时抄送公安、自然资源、电力等部门及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三、非煤矿山复产复建验收程序
需恢复生产或建设的非煤矿山,由企业自行组织复产复建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产复建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及复产复建申请表(见附表2),说明复产复建时间、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复产复建申请后,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人社、应急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复产复建。
停产停建超过5年的非煤矿山申请复产复建时,相关部门需对资源储量和采掘现状对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核实。停产非煤矿山资源储量与停产前备案储量不符或采掘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的,一律不得通过复产验收;停建矿山动用资源储量或建设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的,一律不得通过复建验收。
四、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一)非煤矿山企业在停产停建期间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停产停建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并将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矿区醒目位置公示,联系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通。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停产停建前要做好警戒区域划定、警示标志设置、撤除矿区内各种设备设施、切断工业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矿区和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工作。停产停建期间必须安排专人值守并加装视频监控,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做好矿山和排土场的边坡监测、安全巡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把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要结合“打非治违”、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等工作,加强对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的巡查、暗查和检查,确保真正做到停产停建并严格落实停产停建相关安全措施。发现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五、推动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淘汰退出
对无能力复产复建或长期缺乏技术、人才、资金等无能力整改隐患的或扭亏无望的非煤矿山,要有计划地引导企业关闭退出;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矿山,鼓励其退出转产并妥善解决退出后的遗留问题;停产停建超过5年的非煤矿山企业重新启动时,经有关部门现场核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开采行为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非煤矿山企业在批准的停产停建期满后不提出恢复或延长停产停建申请,或停产停建累计超过5年仍不能恢复生产或建设,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请相应发证机关或审批机关,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等规定吊销或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撤销其安全设施设计批复。被吊销、注销或撤销相关证照、批复的企业,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依法依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矿山或废止建设项目。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对本辖区内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摸清本地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底数,建立停产停建企业台账并动态管理,年底前将本辖区汇总整理后的《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3)报送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王睿卿,联系电话:13593495222;电子邮箱:szajrk@163.com
(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非煤矿山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的检查,逐级逐矿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每季度要对停产停建企业进行一次巡查检查,做到全覆盖;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安监站每月要逐矿检查一次,确保停产停建企业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停产停建申请表
2.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建申请表
3.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统计表
附件:附件1-3.docx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