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应急发〔2024〕221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监局:
今年以来,我省高处坠落事故多发频发,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高处作业事故多发势头,按照省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冶金工贸企业高处作业“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271号)要求,在全市冶金工贸企业开展高处作业“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全面排查和治理冶金工贸企业高处作业事故隐患,强化企业管理、教育培训、精准执法、事故查处、反“三违”行动等,有效预防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相关规定,全市冶金工贸企业涉及此类型作业的,均在本次整治范围。
三、整治时间
从即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底。
四、整治内容
(一)规范企业行为
1.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1)各冶金工贸企业要将高处作业安全防范纳入本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培训。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并考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从事脚手架搭设的人员必须具备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架子工证、登高架设证等)。严格落实省应急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坚决杜绝无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对外包外租等关联单位的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和管理,将外包外租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人事管理、统一劳动保障、统一安全培训、统一落实安全责任、统一安全检查。
(4)对“三违”人员要进行不少于1天的脱产培训,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定期体检合格后上岗制度,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恐高症或高度近视等身体状况不适合登高的人员,严禁其从事高处作业。作业基准面30米及以上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体检。
2.加强现场操作管理
(1)高处作业必须编制防高处坠落专项方案,制定高处坠落风险分级管控清单,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建立高处作业项目台账,细化高处作业流程,从事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要紧盯设备安装、顶棚维修、吊装作业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
(3)悬空高处作业要规范使用安全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高处作业吊篮、座板式单人吊具、脚手架等,脚手板要满铺、铺稳,并做好固定。
(4)交叉作业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交叉作业时,坠落半径内设置硬质安全防护棚进行有效隔离防护、安全防护网或警戒隔离区等安全隔离措施。
(5)在石棉瓦上作业时,应用固定的跳板或铺瓦梯。在屋面、斜坡、坝顶、吊桥、框架边沿及设备顶上等立足不稳之处作业,均应装设脚手架、栏杆或安全网。
(6)严禁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器具、材料,或大件工具及材料绑扎不牢固;严禁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7)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作业过程中应设警戒区域并应派专人旁站监护;外脚手架内立杆离主体结构间距超15cm应设置水平防护措施;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坠落、防倾覆等措施;钢管、扣件和模板等材料和工具应码放可靠,不得放置在脚手架架体上和楼层临边处。
(8)高处作业临边工作面边沿必须设置围护设施,围护设施的高度应不低于1.2米。
(9)六级以上大风、浓雾和大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恶劣天气过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漏雨、漏电等现象,应立即修理或重新设置。
3.强化警示教育
(1)通过在施工现场悬挂警示标语、展示警示图片等方式对作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提醒作业人员时刻保持警惕。
(2)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反“三违”行动,聚焦高处作业人员“三违”行为,常态化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应急处置、自救互救等,编制高处作业应知应会手册,强化全员教育培训。
(3)扎实开展职工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随手拍”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培训考核
属地应急部门要组织一次涉及高处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考核,重点培训有关法律法规、作业规程、事故警示教育等内容。
2.强化精准执法
(1)依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行业一清单”,深入开展精准执法,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在“百日”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对所属企业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执法检查。要动真碰硬,坚决杜绝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
(2)严厉打击企业未建立高处作业项目台账、未持证上岗、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安全防护设备质量不合格、防护用品缺少等行为。
(3)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联合惩戒,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采取立案查处、追责问责、公开曝光和“一案双罚”。
3.严肃责任追究
(1)对发生高处作业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组织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及工作滞后、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导致高处坠落事故屡禁不止的,要进行曝光、通报、约谈。
(3)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高处坠落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企业的责任,而且要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坚决做到“一案双查”。
(4)强化事故挂牌督办和典型事故跟踪督导,对瞒报、谎报等性质恶劣的,以及在“百日”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提级调查。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9月20日)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部署冶金工贸行业开展高处作业防范“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畅通举报渠道,进一步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举报机制,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的予以重奖。各工贸企业要在专项整治期间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立查立改,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实现闭环管理;激励“内部吹哨人”和从业人员积极向生产经营单位报告事故隐患。
(二)监督检查阶段(10月15日至11月15日)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冶金工贸企业实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确保问题隐患督促整改到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到位。
(三)总结评估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
各级应急部门要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经验成效进行梳理总结,提炼优化好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常态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高处作业防范长效机制,巩固“百日”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扎实开展高处作业“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强化组织领导,立即安排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精准执法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聚焦冶金工贸企业高处作业“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整治内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市局适时对各县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加强信息报送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于9月15日前将本县区冶金工贸行业高处作业“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报市应急局冶金工贸科。
2.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7日前报送本月专项检查、行政处罚情况(见附件)。
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于11月27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报市应急局冶金工贸科。
附件:XX县(市、区)冶金工贸企业高处作业“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统计表.docx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