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应急发〔202434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中煤平朔集团: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实现煤矿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治本之策,也是有效防范各类灾害事故的根本途径。去年国家、省、市对我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进行了多次督查检查,发现煤矿企业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中普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普查手段单一、普查内容不全、治理措施针对性不强、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等诸多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做好全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因隐蔽致灾因素不清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市局特做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近年来我市煤矿随着开采范围扩大、开采深度增加,各类灾害日趋凸显,面临的安全风险也越来越大。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中煤平朔集团及各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成立以矿长为普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煤矿总工程师为普查治理工作技术负责人的领导组,召开专门会议,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在普查治理工作中要明确责任分工,配齐普查治理专业人员,保障普查治理资金,切实将煤矿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治理到位,确保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各煤矿企业要针对本煤矿的实际情况,重点普查35年采掘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的分布情况。防治水方面,要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查清矿井上覆采空区和陷落柱、导水裂隙带、地下含水体、河床冲刷带、天窗、地表水体积水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水量等情况。特别是影响对采掘范围内老空区、采空区、废弃巷道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煤层之间是否存在有效防隔水煤柱、矿井之间是否通过采空区相互沟通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帐。在火灾普查方面,重点查清井下所有揭露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自然发火情况、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并提出对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防灭火措施建议。在瓦斯防治方面,重点查清本矿和周边采空区、老巷、主要构造区域瓦斯情况,包括瓦斯浓度及变化规律。系统收集煤矿所有瓦斯资料和地质资料,并编制瓦斯地质图。在顶板管理和冲击地压方面,重点查清应力集中区域的结构突变、地质构造、开采扰动和情况不明煤柱等可能影响地压发生的隐蔽致灾因素;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

三、运用普查成果,狠抓灾害治理。各煤矿企业要“全、深、真、准”抓好致灾因素和重大灾害治理。采取工程治理措施对各种灾害进行源头治理、超前治理、精准治理。要紧密结合采掘接续规划,制定重大灾害治理计划,编制专门的治理方案、落实人员和治理资金,努力实现由被动防范向主动治理转变、由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由井下局部治理向地面区域治理转变,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是实行重大灾害分区管理。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普查结果实行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合理确定矿区范围内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二是强化构造治理。各煤矿企业对普查发现的断层、裂隙、陷落柱等地质构造,要超前采取预注浆等治理措施,及时消除对采掘作业的影响。对现有手段无法治理的地质构造或不良地质体、要合理留设隔离煤(岩)柱并经上级公司批准,无上级公司的应当聘请专家论证。三是强化水害治理。煤矿水害防治要按照晋应急发[2023]223号文件要求,应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受老空水威胁矿井严格按照“三专两探一撤”和“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要求,切实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采掘工作面及周边积水等情况,准确标定矿井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准确划定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探查工作要强化钻探这个治本之策,不能过度依赖物探成果,必须按照探放水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钻探,利用钻探对物探成果进行验证评价;根据实际涌水情况,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疏放水,以减少或清除老空水的影响;利用钻探、物探方法及时对探放水效果进行验证,通过检验和核实来判断处理措施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标准。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带压开采论证和安全评价,存在突水威胁的要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注浆加固底板或改造含水层等方法消除突水威胁。受地表水、顶板水、离层水威胁的矿井要采用地面充填、留设隔离煤(岩)柱、超前疏放、注浆改造含水层、帷幕注浆等方法消除突水威胁。露天矿开采时,对受影响的含水层或水体,要超前采取疏干、注浆截流等措施,严格控制水体进入采场。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必须安设水害预警系统,实现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对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矿区降雨量等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煤矿企业必须完善排水系统,确保各级排水系统满足排水需要。四是强化火灾防治。开采容易自燃煤层及自燃煤层煤矿,要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手段,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严防自然发火,要加强火区、采空区监测,发现一氧化碳、温度等异常时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在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采用放顶煤开采厚煤层或特厚煤层的煤矿,要采取提高放顶煤回收率、增加漏风通道风阻、调节风压、加强采空区顶板垮落管理、注水、注浆、注氮、上下隅角封堵等有效措施防止采空区遗煤自然发火。五是强化瓦斯抽采。高瓦斯矿井要结合本矿实际和采掘接续计划,合理布置抽采巷道,有效降低煤层瓦斯含量,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六是强化顶板管理。在特殊地点(采掘工作面过空巷、构造、破碎带等)、特殊环节(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收尾、掘进工作面巷道开口、贯通)、特殊时段(停产停建前、复产复建前)施工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煤巷、半煤岩巷采用锚网索、锚网喷支护时,必须进行顶板离层、来压和巷道变形监测,遇顶板破碎、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淋水以及巷道维修等情况时,要采取注浆加固、补强支护等措施。要大力推动采掘工作面使用大阻力液压支架、液压锚杆钻车、掘锚一体机、柔性防护网等高强度、高可靠性的支护设备和材料,持续提高顶板安全保障水平。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严禁超掘超挖、空顶作业。七是强化防冲措施。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实现分区管理。要采用区域预防措施,合理规划开拓部署、采场巷道布置、煤层开采顺序和采掘接续。

四、认真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建立普查信息档案。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对煤矿采空区、废弃老窑、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陷落柱、地下含水体等不良地质体、冲击危险性等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普查结束后要认真编制普查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由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专家进行会审,出具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确保普查结果可靠,治理措施有效。对于过去编制完成的普查报告,要对照国家局要求,存在普查内容缺项的或隐蔽致灾因素发生变化的,煤矿要重新编制或修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重新组织审定。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信息档案,形成“一矿一档”,落实各项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

五、构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中煤平朔集团要构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全面掌握辖区煤矿灾害情况,根据区域灾害的特点,设定强化灾害治理的硬指标,组织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要建立数据库,定期进行分析研判,查找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根源性问题。同时要强化对煤矿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协调组织普查治理服务,确保普查治理工作顺利实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到位。

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中煤平朔集团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情况列入日常执法检查主要内容,对煤矿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验证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有关内容的真实性、针对性、有效性。在检查中要敢于动真碰硬,依法严厉查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冒险组织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做到八个一律:对没有综合采取物探、化探、钻探等多种方式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编造数据,灾害治理不到位的,特别是花钱买报告的,一律推到重来;对普查的方法、手段和结果存在重大疑义的,一律重新组织听取汇报;对没有开展区域性普查治理和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重新组织开展;对普查存在问题、屡教不改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的矿井,一律划为C类矿井停产整顿;对停产停建煤矿未完成普查治理工作前,一律不准复工复产;发现故意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一律按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煤矿因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造假、内容不齐全、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朔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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