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应急发〔202
2〕277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中煤平朔集团:

现将《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情况通报》(晋应急发〔202228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中煤平朔集团加强日常安全监管,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梳理普查治理工作。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用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强化防治水“三区”管理,对照本企业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查缺补漏,年底前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重新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并完成审核工作,不断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

 

附件: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情况通报(晋应急发〔2022281号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朔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

 

 

附件: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情况通报

晋应急发〔2022〕281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水害、瓦斯、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作部署及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从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30日,组织开展了全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省煤矿共有890座,其中正常生产建设煤矿688座,停产停建煤矿202座。至6月30日,全省正常生产建设和部分停产停建共736座煤矿完成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并编制完成普查治理报告。经统计,全省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煤矿789座,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煤矿19座,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煤矿2座。全省承压开采煤矿373座,其中全井田承压煤矿94座,井田内部分承压煤矿279座,受承压水威胁的31座煤矿实施了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有208座煤矿安设了潜水泵排水系统(强排水系统)。全省共有2座冲击地压矿井,均严格按防冲要求进行管理,严格落实“强支、慢推、卸压”措施,切实提升矿井冲击地压治理能力。全省高突矿井共有282座,其中:高瓦斯矿井226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6座,分别占全省煤矿总数的25.4%和6.3%。全省容易自燃Ⅰ类煤矿36座,自燃Ⅱ类煤矿489座,不易自燃Ⅲ类煤矿233座,现有火区数量5个,均按照《煤矿防灭火细则》要求,采取了防灭火措施。

通过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基本查清了煤矿存在的主要隐蔽性问题及风险隐患,为煤矿安全生产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主要做法和特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省应急厅高度重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2021年接到国家局《通知》后,厅长王启瑞、分管副厅长邓维元及时召集相关处室开会研究、安排部署,要求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作为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的重要举措,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成果作为实现“两个根本”、提升全省煤矿灾害防治水平、防范和遏制各类煤矿事故的重要抓手,提高认识、扎实开展、注重质量、强化应用。省应急厅第一时间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予以转发,对市县煤矿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提出工作要求。各市、县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非常重视,加强了组织领导,采取不同形式和各种措施强化对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日常监管和指导服务,督促企业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推动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2021年国庆期间,我省遭遇强降雨侵袭,致使一些煤矿井下涌水异常增大,严重影响了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对此,省应急厅及时制定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从突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重点、认真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建立普查信息档案,以及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煤矿防治水专家会诊相结合等方面再次提出严格要求。为了强化此项工作,2022年省政府1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应急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2022年度水害防治专项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要求辖区内煤矿逐采区、逐头面排查,对隐蔽致灾因素不清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二)突出普查重点,提升普查质量。一是突出普查重点。如:长治市为做好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要求各煤矿在综合分析以往勘探成果及矿井建设、生产过程中获取的各种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扎实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全市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共安排补勘资金15379万元,补勘面积达到383.85k㎡,施工验证钻孔274个。晋城市要求煤矿对所有密闭墙进行排查,对曾经出水和可能受水害威胁的密闭墙进行加固,同时加强对采空区积水动态变化情况的观测。二是严把“普查”审核关。如:临汾市、朔州市煤矿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及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后,要求县级煤矿监管部门对普查成果进行审核把关,临汾市应急局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确保普查内容齐全、分析到位、措施得当,要害抓得准、措施有针对性、可行性,并对普查内容不全、致灾因素危险性评估、防范措施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

(三)建立信息档案,强化措施落实。省厅对建立普查信息档案提出统一要求,要求煤矿建立健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信息档案,要求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监管煤矿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信息建立“一矿一档”,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比如:长治市辖区内各煤矿把隐蔽致灾因素治理作为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治本攻坚的重要举措,针对隐蔽致灾因素的查明程度和危险性,对矿井未来五年开采范围内存在的各项隐蔽致灾因素进行进行了综合评估,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并开展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的动态评价,根据生产衔接变化及时重新制定灾害防治措施,切实强化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的治理成果。临汾市为确保治理到位,要求各煤矿企业制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实施方案》,方案中分年度明确隐蔽致灾治理项目、治理区域、治理措施、治理时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基础工作不够扎实。一些煤矿对导水裂隙带的普查,仅采用理论方法计算导水裂隙带高度,未采用物探、钻探方法实测导水裂隙带高度。

(二)普查依据不够充分。一些煤矿将以往地质报告或水文地质类型报告作为普查依据,没有增加地面物探、钻探等工程。个别煤矿在进行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后,没有及时将勘探成果列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中。一些矿井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手段采用较少、对井下时间比较久远的涌水点未定期化验水样和进行动态观测。

(三)煤矿企业审核把关不严。个别煤矿企业对第三方编制的报告未能严格审核把关,致使把脉会诊不准确,没能抓住主要问题,指导性不强,普查质量不高。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严格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各煤矿要用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强化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科学划定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严禁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治理无关的掘进作业,禁采区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2022年底前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应急厅印发的《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编制提纲》的要求,重新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并完成审批工作,进一步夯实煤矿防治水基础管理,不断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

(二)严格落实地质工作及防治水措施要求。各煤矿要着眼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深刻吸取陕西省米脂县龙镇煤矿芦则沟矿井“7·26”较大透水事故和山西沁源凤凰台煤业有限公司“8·5”顶板事故教训,强化“地质先行”理念,做实做细地质勘探工作,充分运用地质资料成果指导安全生产;要选好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负责人,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作用;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和“三专两探一撤”、“四步工作法”工作要求,科学编制防治水相关设计,切实落实省厅“五必须”、“六严禁”防治水措施和顶板安全管理“十六”条措施,有效预防煤矿各类水害和顶板事故。

(三)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一要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作为常态化监管工作来抓,全面梳理普查治理工作,对普查不认真、走过场、未查清的,要推倒重来;对中介机构与煤矿共同造假的,要严肃处理,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严厉打击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要深入开展煤矿防治水专家会诊工作,督促煤矿用好防治水专家会诊成果,强化水害防治工作。三要督促煤矿进一步强化瓦斯、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本攻坚,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煤矿事故发生。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