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应急发〔2022275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现将《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31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各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咨询参谋和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原国家安监局《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专家管理,确保有效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局设立安全生产专家,专家库人员从省内科研单位、院校,相关企业及各级安监部门离退休人员中从事多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系非专职人员。

第三条 专家主要任务包括:

(一)参与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划的研究、草拟和论证工作,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等技术性文件;

(二)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安全事故隐患分级评估;

(三)参与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示范推广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评审;

(四)参与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日常安全检查及各种专项检查活动及其他需要专家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的活动。

第四条 聘用专家按业领域分为矿山安全、民爆、电气安全、化工安全、冶金工贸安全、建筑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燃气安全、应急救援、特种设备和其它行业等11个业(根据工作需要,专的设置可适时调整),每个业根据行业规模和危险程度分别设置5-10名专家。个别重点行业可适当增加人数。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本专家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为专家管理科室,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有关文件,修改完善专家管理制度;

(二)组织进行专家聘任、考核;

(三)建立、更新和公布专家信息库;

(四)组织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专题会议, 总结和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五)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了解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或者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较高安全生产理论政策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对于少数素质较高的业务人员可以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七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推荐或自荐时填报《朔州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推荐表必须有本人的意见、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印章,退休人员除外),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专家管理科室进行资格初审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四)研究通过后,纳入专家信息库,颁发《朔州市安全生产专家聘任证书》;

(五)公开发布专家名单。

第八条 专家的管理

(一)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2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续聘。

(二)聘用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其它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或所在单位及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通知推荐单位予以退换。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或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以及定期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辞退。

被终止资格的专家,由局办公室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其专家聘任证书应交回市应急管理局。

第九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并对指派单位负责;

(二)按时参加市应急管理局和专业组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三)进入有关现场开展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出示专家聘任证书;

(四)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五)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紧急、危险情况下,专家应当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处理安全隐患并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专家未主动提出的,聘请专家的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专家回避:

(一)提供服务的企业为专家工作所在企业或退休前所在企业的;

(二)提供服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与专家之间有近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足以影响专家公平、公正进行工作的;

(三)专家或聘请专家的工作人员认为有其它情形足以影响专家公平、公正进行工作的。

第十一条 局业务科室开展业务工作需邀请专家提供服务的,应当从专家中选择专家。因特殊情况确需邀请未入选专家专家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局业务科室应当定期填写《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于每月月底前将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至专家管理科室,作为市应急管理局对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家劳务费的支付,由聘请专家的业务科室定期汇总并填写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支付表,报分管领导签字后送局财务室审核。局财务室应当核对相关信息,确认属于专家库人员的,支付专家劳务费用。专家劳务费从局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专家分长期聘用和临时聘用两类,劳务费根据聘用类型、专家知名度及专家从事的业务情况而定,原则上事先由聘用单位和被聘用人双方商定,支付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工作结束后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