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各有关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1、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
  2、生产煤矿证照情况或建设煤矿项目手续办理情况的检查。
  3、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的检查。
  4、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的检查。
  5、煤矿企业人员培训情况的检查。
  6、煤矿企业应急管理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领导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承诺制,外包作业以及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2.生产煤矿证照情况或建设煤矿项目手续办理情况的检查。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3.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的检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情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情况;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巡查检查督查等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大安全隐患闭环管理情况等。
  4.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编制、评审。备案等情况以及重大危险源检查的落实情况。
  5.煤矿企业人员培训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煤矿企业全员培训情况等。
  6.煤矿企业应急管理情况的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预案修订情况;岗位应急培训,应急救援和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情况等。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
  3.《煤矿安全规程》
  4.《行政处罚法》
  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 
  (四)检查程序
  1.前期准备。实施检查前,通过朔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检查企业及检查人员;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记录表,表格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无法签字的注明原因或见证人签字;
  3.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朔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1.企业人员和资质的监督检查;
  2.工艺管理的监督检查;
  3.设备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4.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1.企业人员和资质的监督检查
  (1)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承包单位相应资质和安全管理情况;
  (4)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2.工艺管理的监督检查
  (1)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操作规程等情况;
  (2)露天矿山工作台阶坡面角、非工作帮靠帮坡面角、开采终了坡面角、与坡面角有关的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运输道路宽度、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设备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1)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特殊时期尾矿库水位检测情况;
  (2)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情况;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国家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情况;
  (3)特种设备及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情况;对穿孔设备、铲装设备、运输设备、排土设备、电气设备、排水设备、照明设施、仪器仪表、防雷设施定期维护情况;
  (4)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工作和防治水设计情况,防治水专门机构设置情况,汛期防汛度汛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5)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是否将风险管控情况进行公示。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7、4.16、5.2.5、5.2.7、5.2.7.1、6.2.1.2、6.2.1.11、6.2.1.12、6.3.2.6、6.4.2、6.4.2.1、6.5.1.3、6.5.5.4、6.6.1.1、6.6.1.2、6.6.2.2、6.6.3.3、6.7.1.5、6.7.1.10;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检查程序
  1.前期准备。实施检查前,通过朔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检查企业及检查人员;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记录表,表格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无法签字的注明原因或见证人签字;
  3.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朔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1.人员和资质管理的检查;
  2.工艺管理的检查;
  3.设备设施管理的检查;
  4.安全管理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1.人员和资质管理的检查
  (1)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检查企业是否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3)检查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5)检查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6)检查从业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
  (7)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8)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是否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是否对承包商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
  (9)检查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2.工艺管理的检查
  (1)检查企业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或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2)检查企业是否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3)检查企业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4)检查企业是否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检查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3.设备设施管理的检查
  (1)检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检查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3)检查企业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并定期检测校验;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4)检查企业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
  (5)检查企业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是否及时处置;
  (6)检查企业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4.安全管理的检查
  (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检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有门窗;
  (4)检查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检查企业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作业过程是否有人监护;
  (6)检查企业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7)检查企业易燃易爆区域是否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
  (8)检查企业是否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员工是否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检查程序
  1.前期准备。实施检查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检查企业及检查人员;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记录表,表格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无法签字的注明原因或见证人签字;
  3.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贸行业企业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1.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和正常运行情况;
  2.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4.冶金等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二)检查内容
  1.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和正常运行情况
  (1)查看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开展情况;
  (2)检查是否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3)检查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检查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2.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情况
  (1)检查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检查是否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5)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6)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并经过审批;
  (7)检查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1)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
  (2)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3)查看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落实情况。
  4.冶金等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1)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检查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检查是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5)检查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检查是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四)检查程序
  1.前期准备。实施检查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检查企业及检查人员;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记录表,表格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无法签字的注明原因或见证人签字;
  3.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洗(储)煤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1.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和正常运行情况;
  2.人员持证和资质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4.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二)检查内容
  1.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和正常运行情况
  (1)查看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开展情况;
  (2)检查是否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3)检查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2.企业人员资质的监督检查
  (1)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承包单位相应资质和安全管理情况;
  (3)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1)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
  (2)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3)查看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落实情况。
  4.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1)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检查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检查是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5)检查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检查是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四)检查程序
  1.前期准备。实施检查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检查企业及检查人员;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
  如实填记录表,表格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无法签字的注明原因或见证人签字;
  3.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