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度汛,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2021年防汛备汛工作的通知》(晋汛办〔2021〕3号)精神,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汛期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128号)要求,市局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市开展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9月30日。
二、组织领导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全市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主要负责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督导抽查工作。
组 长:白 岗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 进 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监管科一级主任科员
成 员:李 权 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监管科一级主任科员
牛智俊 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监管科科员
王睿卿 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监管科科员
马兴文 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监管科科员
三、督查检查主要内容
(一)对县级应急管理局督查内容
1、安排情况:是否安排部署汛期非煤矿山督查检查工作。
2、成立领导机构情况:是否成立了汛期非煤矿山督查检查工作领导机构。
3、检查内容和分工情况:是否明确了检查内容及责任分工。
4、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县级应急管理局检查企业数量、发现隐患数量、隐患整改数量、下达执法文书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二)对企业督查检查内容
1、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和防雷电)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2、是否对采场、排土场周边及内部的截洪沟、排水沟、排水渠进行全面清理和疏浚;3、是否对高陡边坡的监测监控;4、是否对位于不稳定山体、危崖威胁区域内的工业、办公和生活场所采取搬迁、隔离等安全措施;5、是否对作业面浮石、伞檐进行治理;6、是否对排土场、砖瓦粘土取土场地面出现沉降、开裂、坡面鼓出或基地鼓起等现象采取应急防范措施;7、是否制定遇强降雨期间停止生产运行,撤出人员和生产设备措施;8、是否对雷暴等极端气候条件下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9、是否建立应急值守制度,落实矿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是否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物资贮备等措施。
四、督查检查方式和要求
(一)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整。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汛期检查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自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项造册登记,并及时进行整改治理。对自查出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企业要将自查情况上报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县级应急管理局全覆盖检查。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围绕确定的检查内容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含长期停产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督促企业把工作做实做到位。
(三)市应急管理局重点检查。对县级应急管理局及县级应急管理局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检查企业数量不低于复产企业30%。
(四)及时报送情况和总结。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制定专人负责,及时梳理汇总本辖区汛期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自6月1日起,每月24日16:00前报送工作进展情电子版(见附件2),2021年10月1日前报送汛期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李 进 马兴文
联系电话:18603493732 15803470006
电子邮箱:szajrk @163.com
附件:1. 市局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汛期非煤矿山督查检查工作情况督导表
2. 各县(市、区)汛期非煤矿山督查检查工
进展情况月(日)报表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2日
附件1
市局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汛期非煤矿山督查检查工作情况督导表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督导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督导项目 |
督导内容 |
督导方法 |
督导结果 |
督导意见 |
督导人员 |
1 |
安排部署情况 |
是否安排部署汛期非煤矿山督查检查工作。 |
听取汇报,查看会议记录 |
|
|
|
2 |
成立领导机构情况 |
是否成立了汛期非煤矿山督查检查工作领导机构。 |
| |||
3 |
检查内容和分工 情况 |
是否明确了检查内容及责任分工。 |
查看有关工作方案 |
| ||
4 |
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
市、县应急局检查企业数量、发现隐患数量、隐患整改数量、下达执法文书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
查看检查记录及执法文书 |
|
附件2
县(市、区)汛期非煤矿山督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月(日)报表
年 月 日 (盖章) 填表人:
市应急管理局 |
非煤企业总数 |
检查数 |
查出隐患 |
重大隐患 |
整改隐患 |
下达文书 |
挂牌督办 (家) |
停产整顿 |
暂扣证照 |
提请关闭 |
行政罚款 |
|
|
|
|
|
|
|
|
|
|
|
|
备注 |
1.各县(市、区)应急局“日报”(7月1日至8月30日)于每天9:00,“月报”每月25日前将当月(日)督查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按表格规定内容上报省厅非煤矿山监管处; 2.重大事故隐患要报告详细内容和整改措施。 3.每个月累计上报检查数,实行“零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