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11月6日、12月6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12月10日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和11月11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势头,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48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煤监办[2020]126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267号)安排部署,对全市煤矿办矿主体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防治水”、“一通三防”和“打非治违”等为重点,在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基础上,对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瓦斯抽采、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劳动用工及应急处置救援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着力解决“看不到、想不到、查不透”和“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等问题,以强有力的工作措施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实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煤矿办矿主体及煤矿。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煤矿办矿主体

1.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否超能力、超强 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5.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二)煤矿

1.证照等情况。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是否落实煤矿监察专员制度, 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3.采掘部署情况。煤矿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 采掘接续是否紧张;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钻孔的施工、 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有无空检、漏检、假检,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

6.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运行是否正常,起到“监”和“控”作用,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 1 次调校、测试, 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 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能够及时处置危急情况。

7.冲击地压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编制防冲专项设计,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区域预测、合理设计采掘部署、监测预警、限员作业和有效卸压措施。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是否存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9.防治水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 套设备(即“三专”);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即“两探”);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即“一撤”)。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并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是否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

10.防灭火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11.煤尘防治情况。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12.机电运输情况。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3.爆破管理情况。矿是否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14.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 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15.打非治违情况。是否违规布置多头多面进行采掘活动,是否以假密闭、假图纸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是否存在在采空区、积水区及火区等危险区域“找”煤的;高瓦斯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是否存在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的;开采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是否制定有效顶板防控措施的,是否在应力集中区布置“孤岛”工作面。

16.重大风险辨识管控情况。对火区、高冒区、采空区存在的重大风险是否进行辨识、管控的;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反风演习、工作面通过空巷(采空区)、更换大型设备、采煤工作面初采和收尾、强制放顶前、掘进工作面贯通前、老空区探放水、煤仓疏通作业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是否进行安全风险专项辨识评估的。

17.劳动用工情况。是否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是否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假托管的;煤矿实行承包(托管)后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是否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是否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18.露天煤矿。采掘台阶高度、平盘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边坡角、帮坡角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开展边坡稳定监测; 是否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是否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是否定期检验矿用卡车的制动、转向系统、安全装置的可靠性;矿场道路是否符合规程要求;钻孔、爆破作业是否编制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9.长期停产停建煤矿。是否安排专人盯守、做到一停四不停;是否在复工复产前及时组织开展排查。

20.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四、工作步骤

(一)煤矿企业自查。全市所有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对照本通知要求以及井工煤矿 221 项、露天煤矿165 项检查表(煤安监监察〔2017〕6 号),结合省政府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安发电〔2020〕2 号)、《关于做好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的通知》(朔应急发[2020]162号)有关要求,于 2020 年 12 月底前完成自查自改,并从 2021 年起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改,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自查自改报告要报送直接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二)市县全面检查。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对直接监管的中煤平朔集团和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所辖煤矿办矿主体及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排查检查, 分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从即日起至 2021 年春节,重点对灾害重、风险大、管理差、安全保障程度低的重点办矿主体和煤矿进行排查检查;第二阶段:2021 年春节后,对所有煤矿办矿主体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全面展开。

(三)市级督查抽查。应急管理局将组织4个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按照市县全面检查的两个阶段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进行督查抽查。在对市县共管煤矿及其办矿主体进行重点督查抽查的基础上,对县级直接监管煤矿进行随机抽查。特别是“两节”、“两会”及重要时间节点和特殊时段,要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煤矿及其办矿主体大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抽查。同时,做好接待省级督导检查的迎接工作。

五、组织领导及任务分工

为确保本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成立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领导组。

     长:孟福荣

常务副组长:高  儒

    长:高  昇    许慧文    霍立金   刘 元

成  员:煤矿安全执法科、煤矿安全综合科、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科、煤矿机电安全监督管理科、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人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煤矿安全执法科,负责大排查工作的协调与总结。领导组下设四个现场检查组:

第一组

组  长:张青春

副组长:王信邦

成  员:煤矿安全综合科、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人员负责对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2个办矿主体和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白芦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东易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安太堡露天矿、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强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台东山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中煤潘家窑煤业有限公司7座煤矿进行检查,并对平鲁区应急管理局及其所辖煤矿进行督查。

第二组

组  长:刘  涛

副组长:连  

成  员: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科、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人员负责对中煤资源投资发展集团朔州分公司、大同煤矿集团铁峰煤业有限公司2个办矿主体和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五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南阳坡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元宝湾煤业有限公司、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一矿、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三矿、山西朔州山阴兰花朱和咀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水泉煤业有限公司7座煤矿进行检查,并对朔城区、右玉县应急管理局及其所辖煤矿进行督查。

第三组

组  长:王忠堂

副组长:温世荣

成  员:煤矿安全执法科、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人员负责对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1个办矿主体和山西朔州平鲁区国兴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中煤平朔北岭煤业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铁峰煤业有限公司增子坊煤矿、大同煤矿集团朔州朔煤小峪煤矿、大同市焦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一矿、大同煤矿集团朔州朔煤王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铁峰煤业有限公司南阳坡煤矿7座煤矿进行检查,并对山阴县应急管理局及其所辖煤矿进行督查。

第四组

组  长:卢海赟

副组长:李国军

成  员:煤矿机电安全监督管理科、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人员负责对同煤集团、同煤朔州煤电公司2个办矿主体和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安家岭露天矿、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东露天矿、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同煤浙能麻家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煤东坡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7座煤矿进行检查,并对怀仁市应急管理局及其所辖煤矿进行督查。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三年行动。此次大排查活动是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全市所有煤矿办矿主体及煤矿要高度重视此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成立大排查工作领导组,建立大排查工作专班,明确具体联络员。同时,各单位要结合《朔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朔安办发[2020]47号)、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的通知》(朔应急发[2020]162号)要求,市、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牵头部门、煤矿办矿主体要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重大灾害防治。各单位要深刻吸取华电集团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11·11”透水事故教训,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面排查煤矿企业各系统、各环节的事故隐患。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煤矿企业针对本矿实际,加大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严格落实瓦斯“零超限”,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水害防治措施,强化火区管理,采取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措施,防止自然发火,严格执行《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加强顶板管理。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大对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所在的平鲁区、怀仁市所辖煤矿企业“开小灶”,各级检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在检查时,若发现自查不认真、走过场、自查报告失实的煤矿企业和煤矿, 要责成其重新开展自查。煤矿办矿主体要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检查指导煤矿自查自改工作的落实。

(四)强化风险分析研判,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落实好《关于转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朔应急发〔2020〕203 号),用好信息化监控手段,结合以往现场检查执法和煤矿企业上报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综合分析煤矿的生产接续计划、主要生产安全系统、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的现状和风险,找准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及时编制本辖区煤矿安全风险研判报告。同时,在“两节”、“两会”期间要突出重点进行检查,要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严格检查、严格执法、严格考核、严格记分。同时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有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等情形的,按照“谁查处、谁报告、谁调查” 的原则,严肃追究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认真总结分析,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市局各检查组要明确联络员,于2020年12月24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市局煤矿安全执法科,同时,在每月 1日前将大排查活动和执法检查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进展(附件 1)、重大隐患(附件 2)、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提请关闭煤矿、曝光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工作建议等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大排查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2022年1月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应急管理局。

联 系 人:刘 强

联系电话:13934406912

电子邮箱:13934406912@163.com

 

附件:1、大排查活动进展表

2、重大隐患明细表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朔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 

附件1

大排查活动进展情况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辖区内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数量

 

辖区内煤矿企业数量

 

完成自查的煤矿数量

 

完成自查的煤矿企业数量

 

责令重新开展自查煤矿

(含企业)数量

监管部门排查煤矿企业数

 

监管部门排查煤矿数

 

 

 

 

 

 

 

 

 

 

排查发现一般隐患(条)

 

排查发现重大隐患

(条)

 

 

下达执法文书(份)

 

 

行政处罚(次)

 

 

罚 款 (万元)

 

 

停产整顿(矿

次)

 

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个)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台、

套)

 

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次)

 

 

实施联合惩戒(矿次)

 

 

纳入“黑名单”(矿次)

 

提请关闭矿井数

(处)

 

 

曝光典型案例(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 2

                     重大隐患明细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序号

地市

煤矿名称

重大隐患内容

挂牌督办单位

整改情况已整改

/正在整改)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正在  改的填写)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重大隐患应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判定。2.填报数量应与附件 12 中数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