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抵御风险能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我局代拟了朔州市推行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如对实施方案存在建议意见,请于102218:00前,将意见反馈至朔州市政府安委办

 

    箱:szsawb@163.com

  人:池晓军

   真:0349-2286130

联系电话:13080399555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1015 

 

 

 

 

附《朔州市推行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朔州市推行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抵御风险能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以下简称安责险)、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66号)和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朔发〔2018〕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部门监督、企业参与的方式,全面推进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责险工作,逐步在全市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补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责险,全面建立安责险制度体系、保险服务保障机制、事故预防机制和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实施范围 

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鼓励引导其他行业领域积极参与实施。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领域的安责险实施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的安责险实施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领域的安责险实施工作由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渔业生产领域的安责险实施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其他行业领域的安责险实施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020年年底前在煤矿率先推行安责险实施试点,条件成熟后,在上述其他行业领域全面推广实施。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安责险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安委会成立安责险实施领导组,统一领导全市安责险实施工作,全面指导承保机构的甄选与考核,组织召开领导组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安委办牵头,定期召集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委办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高危行业实施安责险工作,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工作进度,评估工作成效。

 长: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孟福荣  市安委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市金融办、朔州银保监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办(市应急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安委办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承担领导组和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指导安责险实施具体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承保机构准入条件。

承包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具有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责任保险系列条款。

3.有良好的市场信誉、规范的经营模式、专业的保险服务队伍和达标的偿付能力。

4.符合保险行业分类监管要求。

(二)公开招标选定承保机构。

安责险实行共保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保险机构组成安责险共保体,共保体名额由各牵头部门根据行业实际确定。公开竞标中份额排名第一的保险公司为主承保机构,承担安责险具体运营、服务等工作,其余为共保体合作人。

市安责险实施领导组委托各行业牵头部门与共保体签订3年合作协议,期满重新公开招标。承保机构出现名额空缺时,按照竞标排名择优补充新的保险机构进入共保体。

(三)统一制定保险条款。

主承保机构按照“统一保险条款、统一基准费率、统一赔偿标准、统一理赔流程、统一风险防控、统一服务标准”的模式,负责制定统一的保险条款,并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保险品种,应当增加或者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可以增加职业病相关保险作为附加险。 

(四)实行差别浮动费率。

安责险实行分类分级差别费率,并建立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安责险费率标准及浮动,根据上年度实际运行和赔付情况在下一年度进行适当调整。

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前一个保险年度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提高幅度分别不低于10%、20%、30%、50%。

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惩戒期内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幅度不低于30%。因事故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费率浮动不重复计算。

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前一个保险年度内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幅不低于10%;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幅不低于20%。

前一个保险年度内,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或取得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格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幅分别不低于15%、10%。

上述费率调整累计上下浮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基准费率的50%。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率浮动标准,适时组织专家对事故赔偿情况进行测算,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调整费率标准。

(五)划定保险责任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应覆盖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生产经营单位请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济赔偿时,不影响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共保体提供的安责险产品,其责任范围不得小于上述范围。

(六)明确保险期限及责任限额。

安责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为一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

按照不同档次,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死亡赔偿限额,但最低不得低于每死亡一人赔偿30万元(煤矿不低于60万元,并根据我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高于最低赔偿限额标准进行投保。

(七)规范缴纳保险费用。

主承保机构代表共保体对接生产经营单位,统一收取安责险保费,具体由主承保机构与共保合作人签订共保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市安责险实施领导组同意后实施。投保单位原则上应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投保。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八)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主承保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按照不少于保费总额的30%用于参保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工作费用,做到专款专用,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不得结余、转存,定期向社会公布。

主承保机构负责组织、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方案制定和跟踪整改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具体服务项目和频次在安责险合同中约定,其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服务频次不得少于每季度一次。对发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应当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防范措施、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九)保障保险服务质量。

主承保机构应积极开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对应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动上门服务,不得拒绝投保范围内任何投保。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承保机构负责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建立小额快付、大额预付、施救费用垫付等快速理赔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十)建立安全监管与保险联动机制。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与保险机构要建立安全生产与安责险资源共享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主承保机构负责组织共保合作人按承保份额比例投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建设维护,并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平台对接各行业领域和安责险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数据信息,实现全市范围内安责险实施进度、标准及效果的统一管理,实现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许可、安全标准化达标、安全文化建设、信用等级情况等与生产经营单位投保、风险评估、事故预防、出险理赔等信息即时互通、数据对接。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向保险机构提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为保险机构确定保险费率和开展事故预防提供参考。保险机构在办理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业务时,要按照信息系统有关规范要求,完善采集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安全要素信息等,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供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评估管控服务相关信息。市安责险实施领导组办公室要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一季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风险评估等情况,市安责险实施领导组办公室要适时进行通报。

六、监督管理

(一)市政府安委办负责全面指导安责险推行工作。把开展安责险作为各级各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对保险机构及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展预防服务情况进行考评,适时调整承包份额,对考评不合格保险机构及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责令退出。对因履行安责险实施过程中相关条款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保险机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上报市安责险领导组依法追究责任。

(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规范经营,查处扰乱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统一、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秩序。

(三)主承保机构按市安责险实施领导组、市银保监分局和市保险行业协会要求如实报送有关安责险的报告、资料。每年一季度编制上年度工作报告,将承保情况、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及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和赔付等安全生产保险业务相关情况报送市安责险实施领导组办公室。 

(四)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对拒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及违反安责险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承保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部门应对其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单位要高度认识推行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全力组织、协调、配合、推进安责险的实施。通过推行安责险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行业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安责险工作有序开展。

(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

单位要尽快对本行业领域应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登记建档,并上报市安责险实施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三)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责险的重要意义,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安责险的认识,增强投保的积极性。承保机构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投保单位的培训、介绍安责险的基本内容、投保方式、理赔知识等内容,共同营造推进安责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全力推进。市安责险实施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县(市、区)生产经营单位参保进度。市、县行业管理部门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参保安责险的检查力度,把是否按规定参保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

(五)利用成果、强化监管。市、县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承保机构隐患排查的成果,将承保机构报送的隐患排查情况作为安全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切实强化安全监管工作,有效控制各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