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应急发〔2020〕115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中煤平朔集团公司:
  为了做好2020年度朔州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基础管理,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12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20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2019年度未鉴定的正常生产、在建的低瓦斯矿井及开展水平延伸达到鉴定条件的矿井要及时安排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所有生产的高瓦斯矿井要开展瓦斯涌出量测定工作。鉴定前,鉴定机构(单位)要制定鉴定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鉴定工作符合要求。
  二、加强瓦斯等级鉴定(测定)管理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中煤平朔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管理。高瓦斯矿井瓦斯涌出量测定工作必须由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鉴定工作完成后,由煤矿主体企业负责对鉴定(测定)报告组织审查,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煤矿主体企业审查鉴定(测定)报告过程中要全程监督指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数据以及日常瓦斯涌出量等参数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所属煤矿企业上报的瓦斯等级鉴定(测定)结果严格审核,尤其要对辖区内实施瓦斯抽采且上报为低瓦斯矿井的煤矿要进行现场核查,对上次鉴定以来曾出现过回采工作面绝对涌出量超过5m3/min或掘进工作面超过3m3/min的矿井,不得鉴定或认定为低瓦斯矿井。
  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时,凡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异于矿井瓦斯等级的,要立即责令矿井限期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凡发现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立即申请资质发放部门吊销其鉴定资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及时上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结果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完成后,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中煤平朔集团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前将所辖区域内应鉴定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报告资料(报告书一份、图纸一份、评审意见原件一份、批复文件原件一份、附报告电子版)统一汇总,以正式文件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技术科,本年度应鉴定而未进行鉴定工作的煤矿书面注明原因一并上报。
  联系人:刘  建  林
  电  话:18534947363
 
  附件:
  1.朔州市2020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
  2.朔州市2020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测定结果汇总表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朔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