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应急发〔2020〕91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局决定对2019年度中央、省、市下拨至各县(市、区)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检查目的
  通过督查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规定,确保救灾资金发放公正、公开;及时发现和纠正滞留、浪费、违规使
  用资金等问题,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率;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用救灾资金等行为,确保救灾资金安全运行;进一步提高灾害救助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二、督查检查时间
  此次督查从5月25日开始,到8月底结束,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时间:5月25日至6月10日,各县(市、区)应急局对辖区内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督查检查时间:6月10日至8月底,市局对各县(市、区)应急局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三、督查检查方式
  (一)听取各县(市、区)应急局、有关乡镇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汇报。
  (二)查看救灾款物管理、发放台账等相关资料。
  (三)入户走访灾民,核实、查看救灾款物领取等情况。
  每个县(市、区)随机抽查3-5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3个村进行入户走访查看。
  四、督查检查内容
  (一)救灾款物的接收、登记、分配、拨付情况。包括救灾款物管理登记情况,分配依据,拨付是否规范、及时,拨付账目是否完善清晰等。
  (二)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是否严格遵循救灾款物的使用规范,做到了“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救灾款物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和冒领等情况。
  (三)救灾款物公开发放与监督情况。救灾款物的发放是否做到了被救助对象公开、金额公开、数量公开,发放前是否张榜公示、接受监督;救灾资金是否按规定执行“一卡通”发放;救灾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否健全。
  县、乡、村三级均应建立救灾工作台账,台账应包括救灾工作文件、实施方案、救灾物资采购资料、救灾款物分配会议记录、张榜公示情况、受助人员个人情况和有关救助统计报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应急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并针对性的做好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救灾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二)严格履行程序。救灾资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应急厅《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通知》(晋应急发﹝2019﹞318号)精神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
  (三)认真自查自纠。各县(市、区)要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的要求,按时完成自查工作,认真撰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
  要求内容全面、数字准确、整改措施切实可行,其内容包括:2019年度上级救灾资金拨款情况,使用、发放等情况;信息公开情况;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整改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此次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应急部门要及时整改;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报请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