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安办发〔2020〕16号)
 
各县(市、区)政府安委办、应急管理局,朔州经济开发区安委办、安监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驻朔有关单位:
  现将《全市“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 系 人:刘园园     电话:13994911119
  报送邮箱:szsyjjlsg@163.com
 
  附件:《全市“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
 
 
 
 
 
  全市“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市“三零”单位创建工作动员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印发〈全省“零事故”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安办发〔2020〕14号),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深入开展“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村(社区)、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朔办字〔2020〕8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零事故”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创建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指示精神,坚持从最基层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创建工作抓起,从影响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突出问题抓起,以“零事故”创建工作为切入点,着力化解群众身边的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全面加强基层行业治理、源头治理和长效治理,积极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树牢防范理念,完善监管体系,深化专项治理,防范化解风险,排查治理隐患,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开创建设平安朔州新局面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创建工作目标
  坚持目标导向,2020年全市创建“零事故”村(社区)比例达到75%,企事业单位比例达到85%以上;2021年“零事故”村(社区)比例达到78%,企事业单位比例达到88%以上;2022年“零事故”村(社区)比例达到80%,企事业单位比例达到90%以上。
  坚持问题导向,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通过开展“零事故”创建活动,推进实现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三个转变”。
  坚持结果导向,通过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力量下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基层长效治理效能,努力做到隐患不上交、安全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日趋增强。
  三、创建工作专班
  成立“零事故”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创建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组长由市政府安委办主任、市应急局局长王世杰同志担任,第一副组长由市应急局副局长高昇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应急局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邮政管理局、朔州车务段、市宗教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制定“零事故”创建工作行动计划和方案,协调解决创建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创建工作督导检查,完成市委平安朔州建设领导小组和全市“三零”单位创建工作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党委委员陆日堂同志兼任,成员由各牵头单位联络员组成,采取相对集中办公的形式,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提出工作建议,落实月“动态调度、情况通报”和季“现场观摩、交流推进”制度,完成工作专班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创建责任分工
  全市“零事故”创建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各牵头部门要针对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都要成立“零事故”创建工作专班,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开展“零事故”创建工作。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一)煤炭(洗选)行业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二)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三)非煤矿山、冶金工贸、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行业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四)建筑施工行业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
  (五)道路交通运输行业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按照各自职责牵头负责。
  (六)消防安全“零事故”创建,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
  (七)生态环境安全、放射物品、废弃物处置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八)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液化气瓶)、广告等行业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九)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治理、森林、草原等行业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规划资源局(市林业局)牵头负责。
  (十)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大数据)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工信局牵头负责。
  (十一)学校、幼儿园“零事故”创建,由市教育局牵头负责。
  (十二)民爆物品使用和运输,涉枪涉爆、管制刀具等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十三)粮食储备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十四)福利院、养老院等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十五)文化产业、旅游景区、文物场馆等行业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文旅局(文物局)牵头负责。
  (十六)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机构“零事故”创建,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
  (十七)水利设施、水利工程、水资源保护、水旱灾害等行业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
  (十八)农业、农村、畜牧、农机、渔业等行业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十九)电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保护等行业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能源局牵头负责。
  (二十)超市、商场等商贸服务业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等行业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大型体育活动、公共体育场馆(地)“零事故”创建,由市体育局牵头负责。
  (二十二)城市供气供热供水、户外广告等行业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
  (二十三)寄递物流行业领域“零事故”创建,由市邮政管理局牵头负责。
  (二十四)铁路运输安全“零事故”创建,由朔州车务段牵头负责。
  (二十五)宗教场所“零事故”创建,由市宗教局牵头负责。
  五、创建工作标准
  (一)组织领导保障有力
  1.党组织坚强有力,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明显;
  2.领导责任制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零事故”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承担分管职责内的责任;
  3、基层安监站、企事业安全管理机构等健全并运转良好。
  (二)安全防范体系严密
  1.防范力量配齐配强,行政村(社区)、学校(含幼儿园)、医院、景区、市(商)场、厂矿、车站、机场、宗教场所、大型企业基层营业网点等基层企业和单位都配备专(兼)职安全员,重要部位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2.群防群治工作扎实,基层网格员和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定期开展巡查,群众职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联防联治联控工作,安全生产秩序良好;
  3.安全防控措施落实,重点场所、要害部位、人员密集区域视频监控、报警器、硬质隔离、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技防物防设施配备齐全,相关信息设施互联互通,实现智能防控。
  (三)安全隐患整治有效
  1.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辨识、分级、建档、标识和管控,动态掌握风险点、危险源,对隐患的种类、数量、状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严格管理重点物品,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器具等物品规范管理、使用;
  3.隐患整治任务落实,强化管理措施,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工作,当年无各类安全事故;
  4.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完善,确保一旦发生险情事故,能够快速响应、有效应对。
  六、创建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专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建立健全工作专班会议、协商、督查、考核等各项制度,按月动态调度、通报情况,分析创建活动形势,有针对性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按季开展现场观摩、压茬推进,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效果。各级政府、各创建工作责任部门也要成立“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专班,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议,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现场会,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二)压实创建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创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各创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履行“零事故”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零事故”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创建责任,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本企业领域“零事故”创建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创建单位对本单位“零事故”创建负直接责任,要明确创建工作目标、制定创建工作措施、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履行好创建“零事故”单位的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创建单位要加强基层“网格化”管理,落实安全监督员工作制度,做到安全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
  (三)普及安全预防知识。各级各部门各创建单位要制定落实全民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普法知识竞赛,加强警示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三晋安全行、安全生产法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国家安全日、防灾减灾日、交通安全日、消防宣传日等主题宣教活动。在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开设安全专栏,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视频音频等媒体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引导群众树牢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四不伤害”和隐患就是事故的的理念。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级各部门各创建单位要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健全完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质效。落实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岗位操作技能。组织开展安全监管和从业人员大培训、大考核、大比武,提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2022年底前对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从业人员进行一次轮训。
  (五)织密安全防控体系。各级各部门各创建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坚持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发生之前,形成超前预防、超前治理的格局。2020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本行业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构建指南,加强风险辨识管控、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各创建单位要对本辖区、本单位生产生活场所、重要设施设备、关键环节部位、重大危险区域等进行全面的风险辨识,分类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通过排查发现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验证整改效果等环节实现有效闭合管理。
  (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全市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和方案要求,突出抓好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消防安全、道路运输、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危险废弃物、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用气用电,社区消防安全、高处抛物等,特别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每年解决1至2个突出问题的思路,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开展为期3年的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七)强化监管指导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分类细化监管、创新监管方法、强化指导服务。对安全基础好的,要做好服务指导,督促创建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加强监督管理;对安全基础差的,要以帮助识别管控风险、指导排查治理隐患为主,同时要结合创建单位的实际制定分类监管办法,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在2021年底前要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展专家“会诊”等方法,强化技术保障服务,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八)严格创建工作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制定“零事故”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将每个创建单位都纳入考核范围,逐级进行考核。“零事故”创建考核标准以不发生伤亡事故为标准。市直单位“零事故”考核认定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等单位“零事故”认定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发生事故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要建立以安全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七、创建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底前)。各级各部门各创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4月20日全市“三零”创建单位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作用,统筹谋划,周密安排,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零事故”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拿出创建措施和办法。层层抓好思想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调查摸底(202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各牵头部门分别以县(市、区)和行业部门为单位开展“零事故”创建单位的调查摸底。各县(市、区)、各行业牵头部门“零事故”创建工作专班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范围内“零事故”创建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如实准确填写“零事故”创建单位统计表(附表1),上报市“零事故”创建工作专班办公室。
  (三)排查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排查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并建立风险隐患台帐,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各创建单位要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每个岗位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对于排查出的风险不论大小,均要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对于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四)集中攻坚(2021年全年)。各级各部门各创建单位要紧盯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创建单位反复发生、反复治理、反复出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认真分析研判,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控治理措施,并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总结推广“零事故”创建单位的典型经验。要加大隐患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彻底根治“老大难”问题。要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动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五)总结提升(2022年全年)。各级各部门各创建单位要深入分析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创建单位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查找法规制度、标准规定、政策措施等存在的漏洞,逐步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纳入日常工作流程。各创建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施常态化管理。
  (六)持续推进(长期)。开展“零事故”创建工作是强化安全基础、提高本质安全的长期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创建单位要建立创建“零事故”单位的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一抓到底。
  八、创建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创建单位要把“零事故”创建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建设平安朔州的重要举措,纳入总体工作规划,与本辖区本部门本创建单位重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班,制定各级各部门“零事故”创建实施方案,制定推进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创建标准和措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搞好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各创建单位要把“零事故”创建活动与深化平安市直建设等中心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围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堵漏洞、强弱项、补短板,推进“零事故”创建活动步入良性循环、快进车道。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创建单位要压实“零事故”创建的责任,健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负全责。各有关部门和创建单位要建立“零事故”创建的责任台帐,将“零事故”创建的责任落实到每一级监管部门、每一级行政村(社区)、每一个责任人身上。要严格落实创建单位主体责任,对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导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零事故”创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创建单位落实各项工作。在重点地区、敏感时段要深入基层,加强明查暗访,及时掌握真实情况,力争把问题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等宣传载体和各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内容、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氛围,激励基层各单位争先创优,激发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热情。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培育、挖掘、选树涌现出来的典型经验,在验收的基础上,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六)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各牵头责任部门要分别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作为联络员,严格按照市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村(社区)、企业、单位创建相关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要求,2020年5月10日前将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附表2)报市“零事故”创建工作专班办公室;2020年5月15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零事故”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报市“零事故”创建工作专班办公室;2020年6月25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零事故”创建调查摸底情况(附表1)报市“零事故”创建工作专班办公室;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将“零事故”创建单位整体情况和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一并报送。
 
  附表:
  1.全市“零事故”村(社区)、企业、单位统计表
  2.联络员名单表
 
 
 
 
 

附表1

全市“零事故”村(社区)、企业、单位统计表

单位:                                                            年     月     日

县(市区)

村(社区)

学校(含幼儿园)

医院

景区

市(商)场

厂矿(企业)

车站

机场

营业网点

宗教场所

其它

总数量

零事故数量

总数量

零事故数量

总数量

零事故数量

总数量

零事故数量

总数量

零事故数量

总数量

零事故数量

总数量

零事故数量

总数量

零事故数量

总数量

零事故数量

总数量

零事故数量

总数量

零事故数量

 

 

 

 

 

 

 

 

 

 

 

 

 

 

 

 

 

 

 

 

 

 

 

 

 

 

 

 

 

 

 

 

 

 

 

 

 

 

 

 

 

 

 

 

 

 

 

 

 

 

 

 

 

 

 

 

 

 

 

 

 

 

 

 

 

 

 

 

 

 

 

 

 

 

 

 

 

 

 

 

 

 

 

 

 

 

 

 

 

 

 

 

 

 

 

 

 

 

 

 

 

 

 

 

 

 

 

 

 

 

 

 

 

 

 

 

 

 

 

 

 

 

 

 

 

 

 

 

 

 

 

 

 

 

 

 

 

 

 

 

 

 

 

 

 

 

 

 

 

 

 

 

 

 

 

 

 

 

 

 

 

 

 

 

 

 

 

 

 

 

 

 

 

 

 

 

 

 

 

 

 

 

 

 

 

 

 

 

 

 

 

 

 

 

 

 

 

 

 

 

 

 

 

 

 

 

 

 

 

 

 

 

 

 

 

 

 

 

 

 

 

 

 

 

 

 

 

 

 

 

注:1.统计基数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

2.“零事故”是指零安全事故。

 

 

附表2

联络员名单表

 

单 位

职 务

电 话

县(市、区)、经济开发区

分管负责人

 

 

 

具体责任人

 

 

 

市牵头责任部门

分管负责人

 

 

 

具体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