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应急发〔2020〕12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按照2月11日省应急管理厅视频调度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目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阶段,我们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统一部署,建立完善疫情防控机制,联
  防联控,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市所有煤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重点要加强人员管理,做好疫情监测监控,安排好应急隔离的地点和场所,准备好消毒和个体防护用品的物资储备工作。要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人员情况和防护措施,接受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检查。要严格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落实,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一)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县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方案,明确防控责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宣传教育,将疫情防控方案及措施悬挂于醒目位置,让人人都掌握疫情防控知识,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煤矿领导要严格执行带班值班制度,必须盯紧现场、盯紧重点、盯紧薄弱环节,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发现的隐患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彻底整改到位。对重大问题和隐患处理上,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有煤矿领导现场监督整改,坚决杜绝冒险作业;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要针对人员在岗情况合理安排作业,严禁加班延点,疲劳作业,盲目生产,确保安全生产。
  三、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一)强化疫情防控监督。要督促煤矿把好疫情防控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建煤矿要向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复产复建人数和防护措施,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包括人员管理、防控措施、现场管理等内容的疫情防控方案,一同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经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程序申请复产复建验收。为尽量减少人员流动,有效防控疫情,可不再到市局备案。
  (二)严格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煤矿复产复建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10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朔安办发〔2019〕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简化程序,同时对疫情防控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检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
  (三)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停产停建矿井要不定期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擅自组织生产;对复工复产矿井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疫情防控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煤矿要坚决停产整顿。
  四、做好复产矿井报备工作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要求及时将煤矿复产日报表、煤矿复产验收报备表和复产煤矿采掘作业、作业班次等生产状况上报市局。
  联 系 人:刘登江
  联系电话:1393490389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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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朔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