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应急发〔2019〕192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系统,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规范我市应急管理局系统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省、市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8〕34号)精神,现就朔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熟悉、执行各项制度规定。
 

 

  

 

 

  

  附件:
  1、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2、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法治审核制度
  3、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4、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5、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
  6、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规定
  7、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8、执法文书公开制度
  9、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10、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1、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制度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1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一、执法依据公开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规定,明确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项、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履责方式等,公布并及时调整本部门主要执法职责及执法依据。
  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贯彻落实分类分级执法和“双随机”抽查的要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有关安排部署,及时调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规定履行重新报批、备案程序。
  三、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情况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
  四、行政许可办理和监督检查制度。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五、行政处罚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现场检查、复查,规范调查取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听证、审核、集体讨论、备案等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推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六、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局每年对本部门和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开展检查、评分;评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七、执法统计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每月逐级报送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做好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运用。
  八、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礼仪规范。对执法辅助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九、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年度开展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评议结果按规定纳入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范围,加强考核结果运用,落实奖惩措施。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严格依法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十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执法中发现有关单位、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定期通报有关案件办理情况。
 

 

  

 

 

  

 

 

  

  附件2
 

 

  

  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法治审核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系统法规科要对市局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系统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每年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监督。
  (一)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二)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拟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交案件审核员进行审核。
  (三)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查决定。
  (四)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审核员审核后,应当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五)根据审核意见或集体决定意见,由案件承办人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3
 

 

  

  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对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罚款的,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应急管理局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急管理局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填写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应急管理局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书记员组成。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按规定提交委托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应急管理局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七)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与质证;
  6、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1、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2、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3、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
  3、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形成《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送应急管理局部门负责人。
  (十一)听证结束后,应急管理局部门应当对案件调查、听证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应急管理局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十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听证不得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附件4
 

 

  

  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一)市应急管理局系统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市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备案。
  (二)县区应急管理局系统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备案。
  (三)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系统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应急管理局法规处备案,同时报朔州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业务科室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5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
 

 

  

  一、市县应急管理局系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二、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贯彻落实分类分级执法和“双随机”抽查的要求。
  三、各业务科室每年12月份将本科室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检查企业名单报法规科。
  四、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年1月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月底前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五、根据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有关安排部署,及时调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规定履行重新报批、备案程序。
  六、政策法规科(股)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18〕34号)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6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公开制度
 

 

  

  (一)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自由裁量权规则、执行标准、法律依据及裁量结果等情况,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公开的主要内容:
  1、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结果;
  5、公开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标准。便于被检查单位能够按照标准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6、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公开的形式:
  1、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
  2、通过朔州应急管理局网公开;
  (四)公开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五)自由裁量结果应当允许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六)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七)自由裁量公开工作由信息调度中心负责落实。
 

 

  

  自由裁量集体讨论制度
 

 

  

  (一)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拟给予下列处罚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
  2、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撤销有关职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
  3、对单位5万元以上、个人2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4、对影响重大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5、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
  6、变更或者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投案,向应急管理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所谓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三)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5、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7、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8、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0、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12、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集体讨论成员由案审委员会成员、案件承办人员、法律审核员组成。原则上须经参加讨论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案件争议较大的、形不成决定的,由主要负责人做最终决定。
  (六)相关业务科室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提交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
  (七)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记录。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文书。
  (八)出席讨论会人员均应在讨论记录上签名,禁止代签。
 

 

  

  自由裁量说明制度
 

 

  

  执法人员在行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并对有关情况当面说明。重点说明以下事项:
  (一)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具体行为事实经过及相关细节。
  (二)告知具体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具体规定及要求。
  (三)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依据、自由裁量不标准。
  (四)告知当事人充分享有的权利
  (五)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六)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3日内可以提出听证申请。
 

 

  

 

 

  

  自由裁量审核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法规科要对市局及委托执法单位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审核;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综合监督。
  (一)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二)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拟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交案件审核员进行审核。
  (三)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查决定。
  (四)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审核员审核后,应当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五)根据审核意见或集体决定意见,由案件承办人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对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罚款的,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应急管理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填写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书记员组成。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按规定提交委托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七)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与质证;
  6、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1、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2、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3、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
  3、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形成《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
  (十一)听证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调查、听证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十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听证不得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附件7
 

 

  

  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一)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市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备案。
  (二)县区应急管理局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备案。
  (三)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应急管理局法规处备案,同时报朔州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业务科室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附件8
 

 

  

  执法文书公开制度
 

 

  

  (一)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依法开展的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制作的指令性文书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性执法文书,应当在朔州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的;
  3、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
  4、其他不宜公布的。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作出的笔录性、公函性、通知性和档案性等执法文书不予公开。
  (二)公开执法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三) 承担执法职责的单位和科室应当在执法文书《送达通知书》或《送达回证》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公开执法文书的范围、形式和方式。
  (四) 公开执法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案件涉及的第三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五) 公开执法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2、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3、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4、商业秘密;
  5、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六)承担执法职责的单位和科室应当在执法文书生效后7日内,按照本规定(四)、(五)的要求完成执法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并报局法治审核员进行审核。审核员应在3日内审核完毕,由文书填写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信息调度中心进行网上公布。
  (七)执法文书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1、2、4项不宜公开情形的,承担执法职责的单位和科室应当向审核员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审核并报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不予公开。
  (八)在朔州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开的执法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执法文书一致。
  (九)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执法文书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局法治审核员应当在复议决定书或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公开复议或裁判结果。
 

 

  

 

 

  

 

 

  

 

 

  

 

 

  

  附件9
 

 

  

  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建立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应急管理局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党规党纪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所有干部。容错纠错是指对应急局干部在履职担当、勇于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价格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局党组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四)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五)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中,为预防突发事故所采取的依法实施的现场处置措施。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把握不准需要经过集体讨论期问题而暂缓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处置。
  (六)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在审核审理前的非法律性、程序性失误。
  (七)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对容错的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局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第八条 对确需追责的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确认执法资格,加强执法证件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安应急管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直接从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二、经过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或朔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资格性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不得超越执法权限;
  四、凡不具有执法证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或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五、持证人员必须按照执法证件规定的范围和种类从事执法工作; 
  六、法规科负责全局及是应急局委托执法单位执法证件的档案工作,并建立执法人员档案;
  七、执法证不得随意转借、伪造、涂改。
  
 

 

  

 

 

  

  附件11
 

 

  

  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区、各行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培训和管理的责任。积极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在职培训和参加市以上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严格参加法律、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执法。
  第四条 培训方式分为专业法律培训和综合法律培训两种。
  专业法律培训是指以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内容的培训。
  综合法律培训是指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内容的培训。综合性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由市法制办统一组织。综合法律培训的内容,包括对各类行政执法人员普遍适用的有关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综合法律知识。
  第五条 法律培训必须确保培训效果,实行有培训有考核。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定期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1-2期。
  第七条 落实好必要的人员及培训经费,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培训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