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应急发〔2019〕172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监局,相关考试机构、培训机构:
  依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全省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33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培训工作,严格考试考核纪律,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努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素质,为全市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强保障,现制定《朔州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朔州市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26日
 

 

  

 

 

  

 

  

 

  

  朔州市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全省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3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应急管理部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会议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落实应急管理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全面落实省厅对培训考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十个一律”专项整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严格考试考核纪律,努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素质,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强保障。
  二、组织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
  组  长:王世杰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罗泽君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政治部主任
  成  员:段守军  李  祝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宣教培训科段守军兼任,负责专项整治期间的组织协调及督查检查工作。
  三、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一)安全培训机构对基本条件不报告的,一律不得开展培训。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等安全培训(包括学历提升教育)机构,必须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培训基本条件、对象、方式方法,市应急管理局现场条件核查后向省厅进行报备。未按规定报告的,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开展相关安全培训工作。同时,培训机构要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培训计划、年终培训总结、每期培训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二)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一律取缔。现有的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师资力量、教学场所、实训设备等,一律取缔,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培训。
  (三)对培训工作弄虚作假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规章制度不健全、培训工作管理不严格、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不高;对制造培训人员假签到、假培训合格资料、假培训档案企图蒙混过关的;对未公开的题库采取技术手段套取真题进行模拟考试练习的,一律停业整顿,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四)对不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一律“召回”学员重新培训。培训机构对学员培训结束后,必须出具按大纲培训合格的证明,提交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审核。对只收费不培训、或应企业要求缴费不培训的;对不按培训大纲或培训计划严格落实培训课时、内容、人员、效果的,一律责令该培训机构召回学员(包括取证或未取证人员)或指定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重新培训,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进行全程监督。
  (五)不具备考试条件的考试点,一律不得承担考试工作。不得在非认定的考试点组织企业“三项岗位”人员进行考试;考试点的理论考试机位、实操设备、监控录像、消防和安全设施等不符合要求的,以问答和手指口述代替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操考评员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组织考试。
  (六)对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的考试考核,一律实行“主考官”负责制。要严肃考风考纪,严格落实考务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制度,凡进行“三项岗位”人员考试的,由市局工作人员任主考官,主考官对考试考核情况全面负责,在考试考核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理论和实操考试考核必须全程录像,所有考试考核档案资料留存年限不得低于相应证件有效期,所有资料归档备查。
  (七)企业“三项岗位”人员考试考核结束后,一律对培训机构培训的考生考试考核合格率进行公告。要在安全培训工作中引入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自主选择、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格局,严禁指定企业参加特定机构举办的培训班。企业“三项岗位”人员考试考核结束后,要在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和考试点公示培训机构培训的考生考试考核合格率。
  (八)安全培训、考试机构和考试点,一律悬挂制式的《监督举报公示牌》。市局采取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悬挂举报箱、现场接待来访等措施畅通举报渠道,加大举报核查奖励力度。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要按照省厅规定样式和内容制作《监督举报公示牌》,悬挂在醒目位置,公示省厅的举报电话、邮箱等,对群众举报的不培训、假培训、考试作弊、承诺资料审核和考试保过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一查到底。
  (九)必须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予以严查重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把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要做到逢查安全、必查培训;分管安全培训工作的内设机构要按计划对重点企业、培训机构和考试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无证上岗、持假证等问题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十)对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造假制假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严格审核考生的学历证明材料、培训合格证明材料、从业或任职材料等。对委托学历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制造假学历证书、假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造假制假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且不得再从事相关培训工作、三年内不得申领有关安全证件。对在资格审核、考试考核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四、专项整治的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从即日起至2020年 4月底结束。
  第一阶段:启动准备阶段。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11月30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各考试机构、培训机构、考试点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安全培训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安全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对照“十个一律”,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考试机构、培训机构、考试点要将整改方案和措施及时上报市局宣教培训科。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阶段。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31日。考试机构、培训机构、考试点要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填报《安全培训考试工作自查自改问题清单》,能够整改的要立查立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明确整改时间、责任人和效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2月28日。市局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标准要求,对所属的考试机构、培训机构和考试点进行无一遗漏的条件核查,形成完整的核查资料和报告,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责令退出培训市场。
  第四阶段:交叉互检阶段。时间为2020年3月1日-3月31日。由市局领导带队,按照省厅安排,进行相互检查、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和促进,形成检查报告并上报省厅。
  第五阶段:抽查检查和总结阶段。时间为2020年3月1日-4月30日。接受省厅对所属考试机构和考试点条件进行核查和对培训机构的抽查。
  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安全培训考试工作是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是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途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真,真正把安全培训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把工作放在心上、把责任扛在肩上、把培训考试抓在手上,切实发挥培训考试的杠杆撬动作用,推动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得到全面提升。
  (二)强化组织领导。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专项整治期间的组织协调及督查检查工作。组长要亲自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组长和副组长要定期不定期对培训和考试考核情况进行巡查督查,带头落实责任。
  (三)狠抓措施落实。要认真抓好专项整治每个阶段、各项措施的落实,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予以整治,决不姑息迁就,切实建立起良好的安全培训考试工作秩序。
  (四)引深整治成果。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查找所属企业在安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整改,特别要对进行自主培训的企业进行重点督查指导,实现企业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职责,强化培训组织管理,配齐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保障安全培训经费,并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严格做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新上岗的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并每年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再培训。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假培训、不培训现象。
 
 
 
 
 
 
 

朔州市安全培训考试工作自查自改问题清单

填报单位:(考试机构、培训机构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推进情况

验收情况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