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应急发〔2019109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煤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督促煤矿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188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朔安办字〔2019


39号)要求,特制定我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朔州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朔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5


朔州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煤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督促煤矿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188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朔安办字〔2019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一、健全责任体系

1.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责任体系,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有关工作明确到具体的科室和人员。

2.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煤矿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队组、各岗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3.煤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二、严格验收机制

4.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和煤矿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督办验收机制:

煤矿主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由办矿主体企业自行挂牌督办并验收销号,验收合格后,报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各涉煤科室(下属涉煤单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排查出的、举报并经查实的以及其他移交并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统称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挂牌督办,并严格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朔安办字〔201939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销号。

三、强化督办管理

(一)督办通知

5.市应急管理局各涉煤科室(下属涉煤单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后,要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立即责令煤矿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下达相关执法文书。执法文书内容应当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治理方案报送期限、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治理完成期限、停产整顿和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及时通知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的督办科室或督办人员。

(二)督促治理

6.对煤矿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制定的方案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报煤矿主体企业审批,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市应急管理局各涉煤科室(下属涉煤单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要报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审批。

对于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8.督办单位要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督办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督促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治理,确保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三)移交提级

9.对于认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书面移交;对于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难以进行督办、确需上一级部门督办时,可报告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实施提级督办;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市应急管理局可提级督办。

(四)验收销号

10.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煤矿企业提交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要严格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朔安办字〔201939号)的规定组织验收,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解除督办,恢复生产。

11.对煤矿主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完成治理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可由煤矿主体企业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煤矿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恢复生产。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报告验收结果并加强对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12.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说明报所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延期说明主要包括申请延期的原因、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延期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五)公示公告

13.煤矿应当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24小时内,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公告公示,并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责任人、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六)执法处罚

14.市应急管理局各涉煤科室(下属涉煤单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仍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然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直至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于煤矿在自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主动停产治理,并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如实上报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再作为处罚依据。

四、加强动态监管

15.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动态监管,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和煤矿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产生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机制。

对于外部因素形成的煤矿企业和煤矿自身难以独立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煤矿企业或煤矿予以解决。

五、做好信息报送

16.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安排专人负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账》(见附件1),于每月2日前将煤矿和监管部门上月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台账汇总报送市局煤矿安全执法科。当月未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的,实行“零报告”。台账上报采取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纸质版要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 系 人:刘 强

联系电话:13934406912

电子邮箱:13934406912@163.com

17.对煤矿企业和市应急管理局各涉煤科室(下属涉煤单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抽查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在验收销号后,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将督办过程中所有资料形成档案,在执法文书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局,由市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应急管理厅。档案资料主要包括相关执法文书、企业整改方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验收销号情况表》(见附件2“验收负责人”栏要求手工签字填写)、代收罚没款收据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列入档案的重要资料。

六、严格进行考核

18.每季度市局将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查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并按重大事故隐患条数与辖区煤矿总数的占比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排队(市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计入煤矿所在县(市、区)的范围),凡是不按要求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账、验收销号档案等相关资料的,都将列入通报内容,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相应的扣分。

七、受理群众举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接到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后,及时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和奖励。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为:0349-2286119

附件:1.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账》

      2.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验收销号情况表》

          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联络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