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结合工作实际,将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细化为五十六条具体落实措施,坚决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山西省要求,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加强矿山安全工作考核和安全巡查,把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落实包保人员和包保职责。严格落实煤矿分片分矿联系督导制度。加大事故查处和追责力度,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分别按照事故等级实行整顿恢复机制、纳入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及时通报地方党委政府处理追责,涉嫌犯罪的,按要求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山西局要求,煤矿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建立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全面深入检查矿山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确定晋中市、朔州市等2个市、左权县等30个县区和晋能控股等4个省属国有重点煤矿集团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重点。对非法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打击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