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进一步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审查审批、加强检查监督、规范复工复产程序,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停产停建以及复工复产期间安全。

市应急管理局严格非煤矿山企业停产停建的审批严格安全技术和应急值守措施的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在拟停产停建或停产停建期达到6个月及以上时,向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停产停建的原因、期限以及拟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人值守、应急抢险等管理事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书面下达同意停产停建批复,并抄送公安、自然资源、电力等相关部门及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停产停建期满需延长停产停建期的企业,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批复同意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长申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延期申请条件的下达同意延长停产停建期批复。

市应急管理局要求企业在停产停建期间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确保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的巡查、暗查和检查,对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