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其中,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今年以来,我国陆续发生多起重大及以上事故,涉及道路交通、化工、消防等多个关键领域。1月15日,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烷基化装置在维修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3人死亡、35人受伤。4月17日,浙江武义泉溪镇凤凰山工业区青云路68号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一厂房发生起火事故,造成11人死亡。4月18日,北京长峰医院住院部东楼发生火情,共疏散转移患者71人。截至当日18时,经转院救治无效,21人不幸死亡。
“安全无小事”,是许多单位、企业、个人常常会接触到的一句话。区别在于,有人把它挂在墙上、念在口中、忘在心中,违章指挥、麻痹大意、铤而走险、侥幸心理等屡屡作祟,最终酿成惨剧,付出了经济、社会,甚至是生命的代价。
作为一个刚入职的应急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我深知自己的责任重大。安全生产切实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日常生活。入职半年以来,我渐渐地融入到了这个大家庭中,感受到了领导的期望和同事的关心,同时也明白了自己的职责。
我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知识,并通过了“全省2023年度新申领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统一线上考试”。不断学习执法过程中需要用到的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做好理论知识的储备,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事情,我需要时刻端正自己的态度,持之以恒的保持。
在这半年中,我也跟随老同事去企业检查了几次,这几次检查让我受益匪浅。我深刻感受到执法工作需要理论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在这几次检查中,一次去水泥厂的经历最让我印象深刻。检查的前一天,我们详细查阅了水泥行业的重大隐患事项和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并通过“互联网+执法”制作《现场检查方案》。当天早上,我在办公室内查看需要携带的装备,执法证件、执法记录仪、办公电脑和打印机。准备好后,我们一行人出发了。因为水泥企业的特殊性,企业一般都在山里,我们经过一个多小时后,来到了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说明情况后,我们进入了企业办公室,向企业负责人出示了我们的执法证件。随后企业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厂长向我们介绍了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我们开始了正式检查,首先针对企业综合监管事项,我们对1.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2.特种作业人员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6.安全警示标志情况等一系列文字类资料进行检查。详细检查后,企业对我们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我们一行人佩戴安全帽,开始入厂实地检查,针对建材行业的重大隐患,水泥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一一对应,对有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记录。现场检查结束后,对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向企业进行说明,并出具《现场检查纪录》和《责令整改指令书》,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检查就结束了。出乎我意料的事情发生了,因为我们纪录的问题中有一些涉及行政处罚,所以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经过长时间的沟通,并说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企业仍然拒绝签字,最后我们只能上报领导并按法律规定给企业留下了执法文书。
这次经历让我明白了很多,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检查是一项重要、严格且困难的工作,它不仅需要我们执法人员有专业的理论知识、发现安全隐患的观察能力,还需要我们时刻秉承自己的初心,坚守应急人的底线,勇于担当负责,积极主动作为,干好本职工作,当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安全卫士”。
(作者单位: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本文获得“后安杯”《应急人的一天》有奖征文优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