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机电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煤矿机电管理水平,确保机电各系统的安全可靠,市应急管理局、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多管齐下、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机构、完善机制。加强煤矿机电安全管理,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足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强化机电现场管理,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夯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机电标准化管理水平。健全完善机电装备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不断细化强化、深化现场管理,确保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的动态达标。 

  二、突出重点、安全供电。煤矿要制定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持续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和水平。定期对外部线路进行巡回检查,重点对开采沉陷区、多雷区架设的线路进行全面排查定期对供电系统、供电质量进行监测,保证供电电压、功率因数、谐波参数符合规定。杜绝因无计划停电停风,导致出现瓦斯超限情况。确保供电系统可靠,保证回路电源线路运行可靠。矿井主通风机、提升机、压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中央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必须采用两回路供电;井下局部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供电系统“三大保护”必须齐全可靠,井下配电网络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严格按要求设置接地保护,且满足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超过2Ω;对各种保护进行定期检查试验,保证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三、加强检修、科学维护。积极开展年度回路供电线路检修工作,机电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规格质量及检修人员等,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验收。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切断电源后应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检修。井下机电设备运行必须执行开机前确认设备周边无人、启动前发出预警报警信号、运行时确保无人进入、停止运行时断电闭锁等规定。在检修拆装井下大型机电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种类等内容。 

  严格检验、定期测定。煤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的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等进行定期检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主要通风机、主排水设备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按规定进行性能测定;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煤矿使用的矿用产品,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两证一标”必须齐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新购进、检修或者大修的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入井;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继续使用。 

  加强培训、提升素质。加大机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力度,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列为重点。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档案,电钳工、提升机司机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作业加强安全供用电常识培训,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杜绝机械伤人事故和“三违”现象发生。 

  六、强化监管、严肃追责。煤矿监管部门强对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机电现场管理,加强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机电管理的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机电重大隐患,未实现回路供电或回路供电不可靠的煤矿,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发现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或涉险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