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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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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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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东露天矿 |
91140000MA0GTWPX6X |
晋(朔州)煤监管罚〔2026〕综执06002号 |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东露天矿涉嫌安全设备和隐患类等违法违规案 |
罚款 |
孙宽 |
1.11#煤底板(3018电铲作业面附近)有一处积水(长约10米,宽约8米),现场未按规定充填或者设置栅栏;2.11#煤底板(3018电铲作业面附近)有一处积水(长约10米,宽约8米),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3.9300号卡车副驾驶侧示宽灯损坏不亮且无标志;4.1370平盘编号为BJ02号装机、编号为BJ01、BJ03反铲未配备灭火器;5.1751电铲所在台阶高度为4.5米,电铲距所在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为4米,不足要求6米的安全距离。 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六十条第一款;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六十条第一款;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一十一条;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5.《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5.《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 |
2026年7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