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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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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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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 |
911400007259398751 |
晋(朔州)煤监管罚〔2026〕综执移11001号 |
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违法违规案 |
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消除隐患、罚款。 |
邹宏 |
矿方未按规定为探放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未发放布袜、秋衣裤)。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六条、《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第9.6、第11.7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并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二百零二条“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罚款”的规定。 |
2026年6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