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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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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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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露天矿坑口加油站 |
91140600571053341U |
(朔)应急罚〔2025〕 11003号 |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东露天矿坑口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
王俊奎 |
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支队煤炭执法人员对东露天矿开展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发现东露天矿坑口加油储油罐区无安全警示标志。煤炭执法人员将检查发现问题移交至执法支队危化科进行核实查办。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2025年12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