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生效

安太堡矿坑口加油站

91140600724635749Q

(朔)应急罚〔2025〕 11002号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太堡矿坑口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安俊杰

2025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队煤炭执法人员对安太堡矿进行调查时,发现安太堡坑口加油站卸油区未配备灭火毯。煤炭执法人员将检查发现问题移交至执法支队危化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