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 |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生效 |
|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三矿 |
91140000MAOGTWW6XR |
晋(朔州)煤监管罚〔2025〕综执07001号 |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三矿涉嫌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等违法违规案 |
责令限整改、罚款 |
刘伟 |
1.中央水泵房入口处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水泵房内未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2.34302辅运巷掘进工作面二部及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未设“当心机械伤人”警示牌;3.34301综放工作面110#-107#液压支架煤壁片帮严重,未及时拉移支架,55#-56#液压支架错茬超过护帮板2/3,且56#液压支架处顶板破碎,未接实顶板,41#液压支架护帮板未紧贴煤壁;4.39205工作面99#液压支架工作阻力22Mpa低于要求的24Mpa,工作面97#-99#液压支架侧护板错茬超过2/3,机尾端头处顶板压力显现,有多处网兜,未及时补强支护;5.34302辅运巷掘进工作面二部及三部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一侧未安设防护栏,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未设行人过桥;6.无轨胶轮车运行的副斜井、各辅运大巷及34302辅运巷多处转弯处未设置防撞装置,多处人员躲避硐室及车辆躲避硐室附近未设置标识,多处长坡段巷道内未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7.39206备用工作面回风顺槽未悬挂隔爆水袋;8.34302辅运巷掘进工作面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安设的防撕裂保护与落煤点距离约4m,不符合10m~15m的标准规定;二部带式输送机堆煤保护传感器吊挂高度高过卸载滚筒上沿约200mm,违反不应高于卸载滚简下沿的标准;三部带式输送机温度保护传感器未固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4、《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
2025年11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