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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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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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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三矿 |
91140000MAOGTWW6XR |
晋(朔州)煤安罚〔2025〕督导6004号 |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三矿涉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类等违法违规案。 |
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消除隐患、罚款 |
刘伟 |
现场检查发现以下13条问题,1.未按照《矿用电动更衣吊篮安全管理规范》(KA/T 18-2023)中8.4矿山企业应至少每半年对职工浴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一次综合实地演练或者专项灭火和疏散演练的规定,进行应急演练;2.永久避难硐室巡检记录本无2025年7月4日到6日的巡检记录内容;3.该矿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天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巡检1次;4.井下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内配备的内环境参数监测仪器,缺一氧化碳传感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未能够对过渡室内的一氧化碳进行检测;5.井下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内配备的内环境参数监测仪器,缺一氧化碳传感器、二氧化碳传感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未能够对生存室内的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进行检测;6.该矿未按《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第35条第六项规定要求进行每年对避难硐室内的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7.未定期对井下永久避难硐室中的配套设备及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8.经现场检查发现,井下永久避难硐室中有害气体去除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未及时维护处理;9.井下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内没有储存的食品、水、药品。不符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规定要求;10.34206综放工作面第80号液压支架的电子压力表显示值为24MPa,而机械压力表显示值为8MPa。11.39205(Ⅱ)综放工作面(正在检修),91#液压支架机械压力表显示值为0MPa,现场发现安全阀泄液。12.39205(Ⅱ)综放工作面(正在检修),50#液压支架机械压力表显示值为16MPa,电子压力表显示值为6MPa。13.39205(Ⅱ)综放工作面50#液压支架处煤帮破碎。以上事实违反了: 问题1违反:1.《矿用电动更衣吊篮安全管理规范》(KA/T 18-2023)中8.4矿山企业应至少每半年对职工浴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一次综合实地演练或者专项灭火和疏散演练的规定,进行应急演练;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问题2-9违反:1.《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二条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每天巡检 1 次;建立技术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问题10-13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
处罚依据:问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六);《〈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矿安【2024】69号)第一百二十九条5.(2)和第一百二十七条4.(1)。问题2-9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2);《〈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矿安【2024】69号)第一百三十三条4。问题10-13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矿安[2024]69号)第二百一十七条4 |
2025年9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