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
| 〔文件文号〕 | 朔应急发〔2024〕183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7月12日 |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19日 |
〔状态〕 |
有效 |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朔应急发〔2024〕183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矿安〔2024〕69号),现转发你们,请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认真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
2023年6月28日印发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矿安〔2023〕61号)同时废止。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