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文件文号〕 朔应急发〔2024〕183号 〔成文日期〕

2024年7月12日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19日   

〔状态〕

有效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朔应急发〔2024〕183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矿安〔2024〕69号),现转发你们,请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认真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

2023年6月28日印发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矿安〔2023〕61号)同时废止。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附件: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