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件文号〕 朔应急发〔2024〕283号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2日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19日   

〔状态〕

有效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明确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朔应急发〔2024〕283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朔州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规范全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340号)要求,从2024年12月20日起,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非煤矿山、洗储煤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统一适用2024年11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

办理煤矿行政处罚案件,适用2024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进行处罚的,可适用2024年11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进行细化裁量;对办理煤矿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给予2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统一给予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处罚。

对于适用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处罚情形的,按照《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处罚”三个清单的通知》( 朔应急发〔2024〕144号)执行。

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11月9日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0]236号)和2021年印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1]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pdf

      2、《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340号).pdf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