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 ||
| 〔文件文号〕 | 朔应急发〔2024〕283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2日 |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19日 |
〔状态〕 |
有效 |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明确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朔应急发〔2024〕283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朔州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规范全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340号)要求,从2024年12月20日起,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非煤矿山、洗储煤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统一适用2024年11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
办理煤矿行政处罚案件,适用2024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进行处罚的,可适用2024年11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进行细化裁量;对办理煤矿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给予2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统一给予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处罚。
对于适用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处罚情形的,按照《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处罚”三个清单的通知》( 朔应急发〔2024〕144号)执行。
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11月9日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0]236号)和2021年印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晋应急发〔2021]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pdf
2、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340号).pdf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