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矿安〔202677号),聚焦“防事故”核心目标,围绕“压责任、控风险、筑基础、强应急”四大着力点,从责任落实、风险管控、基础建设、应急保障四大维度出台系列硬性举措,全链条强化矿山“人、机、环、管”安全管控,筑牢矿山安全生产防线。

文件明确,矿山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划定刚性履职标准: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现场履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煤矿负责人每月至少1次现场督查,所有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同步细化安全办公会、安全费用提取、外包管理等硬性要求。企业需构建矿、区队、班组、个人多层级安全管理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考核;上级公司严控管理层级,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每半年开展现场安全检查。

针对矿山重大风险隐患,意见建立全周期管控体系。企业每年全覆盖开展一次全域风险辨识分级管控,落实重大风险专人盯防;推行重大事故隐患“一库四机制”动态清零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牵头排查重大隐患,整改落实责任、资金、时限等“五到位”,每季度向监管监察部门报送隐患治理报告。同时要求每3年完成一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超前治理瓦斯、冲击地压、水害、边坡等重大灾害,从源头化解隐蔽灾害风险。

在夯实安全基础层面,新规对机构人员、装备技术、培训教育划定清晰标准。矿山须足额配齐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五职矿长”不得多头兼职;大中型涉矿企业设置安全总监,推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进入企业决策班子。企业足额保障安全投入,加快智能化、机械化升级,灾害严重矿井强制实施智能改造。安全培训实行刚性学时管理,新员工岗前培训不少于72学时,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参加专项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

应急处置方面,文件完善事前预警、事中抢险、事后警示全流程管理。企业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配齐应急物资与救援队伍,小型矿山需与专业救援队签订协作协议。险情、事故发生后严格执行即时上报、停产撤人制度,赋予带班领导、班组长直接撤人权限,杜绝迟报、瞒报、盲目施救。企业每年组织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深挖事故教训,倒逼全员绷紧安全弦。

据了解,该指导意见同步废止2020年煤矿主体责任相关文件,实现矿山统一规范管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强化行刑衔接,从严查处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刚性制度约束推动矿山企业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