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进一步健全落实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的制度机制,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机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的予以重奖,激励“内部吹哨人”和从业人员积极向生产经营单位报告身边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

2.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深入推进精准执法,集中挂牌、公布、曝光、处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对工作滞后、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零处罚”“只检查不处罚”等执法“宽松软虚”的政府和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对无需审批备案但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完善“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机制,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严防小施工、小作业惹大事。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联合惩戒,以及对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一案双罚”等措施,落实行刑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统计、执法考评和典型案例报送制度,组织开展执法练兵和比武竞赛。加大“互联网+执法”应用力度,推广“远程+现场”执法,持续提高执法效能。

3.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综合统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人员力量,明确权责清单,做好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应急救援等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服务向基层末梢延伸。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推动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完善基层应急管理和消防组织体系,优化消防站点功能布局,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基层应急能力提升计划,根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合理确定队伍规模,强化属地骨干专业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应急救援装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现代化水平。

4.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培训。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结合中央党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组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跟班参训。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理论+实操”“调研+评估”等方式方法,开展执法业务能力强化培训,不断提高培训系统化规范化水平。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制(修)定本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和复训大纲,积极组织编写执法培训教材。2024年底前,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利用外部专业力量提高执法检查质效。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组织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执法指导帮扶。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辅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选聘专兼职执法技术检查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推动保险机构积极参与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