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山西省遏制矿山企业瞒报安全生产事故行为办法》中的矿山企业涉嫌瞒报事故核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对矿山企业涉嫌瞒报事故的核查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依法依规、分工协作、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向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属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移送或报告,提请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属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核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核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核查的矿山企业涉嫌瞒报事故。
第四条 负责核查的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核查组,并指定核查牵头部门,成员由矿山安全监管、公安、卫健、人社、民政、工会等部门组成,分工负责,协力核查。同时,应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对核查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核查组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政治意识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案情等情况,与被举报单位或者相关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必要时可聘请技术服务机构或相关专家协助取证论证,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第五条 核查组成员单位在核查矿山企业涉嫌瞒报事故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涉嫌瞒报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查验矿山企业相关档案数据。
(二)公安机关负责开展走访调查、核查涉嫌瞒报事故死亡人数、死者身份信息、家庭情况、户籍变动等情况;对由有关部门移送的瞒报事故案件,确需立案的,应当按照案件管辖规定,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有关侦查措施;对可能有从事虚假新闻、有偿新闻、敲诈勒索等行为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工会负责核查涉嫌瞒报事故中是否存在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参与收集举报事故有关资料,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卫健部门负责核查涉嫌瞒报事故死亡人员就医记录和死亡证明的真伪性、合法性,对涉及提供虚假死亡证明材料的医务人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人社部门负责核查涉嫌瞒报事故死亡人员社保信息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情况。
(六)民政部门负责核查涉嫌瞒报事故死亡人员在殡葬服务机构的丧葬情况。
(七)核查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核查工作,对核查组成员单位组成和调整提出意见,召集开展核查组工作会议,起草拟定核查报告,完成核查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核查工作过程中应当收集相关材料,作为核查事实的证据,包括相关物证照片、书证、视听、尸检报告、死亡证明、数据、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图片证据等,不得以单一询问笔录等材料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调取证据。核查工作结束后,有关证据资料由核查牵头部门归档保存。
第七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汇总形成核查报告,并报负责核查的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向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涉嫌瞒报企业基本情况。
(二)举报或信访舆情反映的内容。
(三)核查过程、事实和结论。
(四)核查组人员签字表和相关证据材料。
核查事实应当说明涉嫌瞒报事故是否属实,以及事故发生简要经过;核查结论应当明确反映举报或信访舆情反映的内容是否属实。
第八条 核查工作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矿山企业涉嫌瞒报事故的核查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